序號 |
領域類別 |
事項名稱 |
設定依據(jù) |
指導 部門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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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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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jīng)營活動,未在室內(nèi)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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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條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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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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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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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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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nóng)業(yè)經(jīng)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nóng)產(chǎn)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 致使露天焚燒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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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nóng)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修訂)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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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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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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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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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按照要求生產(chǎn)、經(jīng)營清真食品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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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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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統(tǒng)戰(zhàn)部(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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