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北街道辦罰決〔2025〕01號
當事人: 王英軍
電話:1307054XXXX
身份證號:13243919611XXXXX14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qū)XXXXXX號
根據2025年3月4日下午,環(huán)境立體網格化指揮中心推送監(jiān)控拍攝發(fā)現違法線索,本機關于2025年3月4日對你在定州市北城區(qū)街道唐城村東南、337國道路北自家地內露天焚燒雜草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于2025年3月4日下午,在定州市北城區(qū)街道唐城村東南、337國道路北自家地內清理雜草,后隨手將清理的雜草點燃,造成露天焚燒。
我單位執(zhí)法工作人員馬志剛(執(zhí)法證號:03000196023)、楊云淞(執(zhí)法證號:03330096010)為該案件承辦人。2025年3月4日下午,對焚燒雜草現場進行了現場檢查勘驗。經現場檢查勘驗,露天焚燒點一處,位置在唐城村東南、337國道路北地內。焚燒物質為雜草,焚燒占地面積13平方米左右。執(zhí)法隊人員到達現場后焚燒火點已被村兩委干部撲滅,過火痕跡未處理。現場檢查時,唐城村兩委干部趙同軍、趙景立在現場,涉嫌點火人已離開現場。現場檢查勘驗時,執(zhí)法人員攜帶執(zhí)法記錄儀和相機進行拍照取證。焚燒行為已結束,焚燒狀態(tài)已消除,違法行為已改正。2025年3月4日,對當事人王英軍制作了檢查(勘驗)筆錄和現場照片證據。2025年3月6日,對當事人王英軍制作了詢問筆錄。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露天焚燒)。
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確定了違法當事人主體及違法事實)2.檢查(勘驗)筆錄(確定了對露天焚燒雜草現場的檢查情況)3.現場照片證據(確定了露天焚燒雜草后現場的現狀)4.影像(確定了調查、取證、現場檢查勘驗及下達法律文書等現場實時記錄情況)5.線索來源監(jiān)控視頻截圖(確定了案件線索來源及露天焚燒現場實況)等證據證明。
身份證復印件為確定當事人身份的證明材料。
本機關已于2025年3月11日依法向你進行了告知(陳述申辯聽證告知),并向你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北街道辦罰告〔2025〕01號)。你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當事人自愿放棄,于2025年3月11日填寫了《放棄權利申請書》)。
王英軍露天焚燒雜草,唐城村兩委干部到達現場后立即將焚燒火點撲滅,北城區(qū)街道辦事處執(zhí)法人員到達現場后焚燒行為結束,焚燒狀態(tài)消除。由于焚燒火點已撲滅,焚燒行為已結束,焚燒狀態(tài)已消除,且此行為不具有連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所以未對當事人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王英軍露天焚燒雜草,焚燒占地面積13平方米左右,首次實施違法行為,主動配合檢查調查,故意點燃雜草,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
現依據《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在禁止燃放區(qū)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參照《定州市北城區(qū)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王英軍人民幣1500元(壹仟伍佰圓)整罰款。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北側,貢院廣場37號樓),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戶名:定州市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罰證字第05040097號
定州市北城區(qū)街道辦事處
2025年3月17日